問答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可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共基金全數或按一定比例金額發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答覆
<p>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另依內政部營建署88年5月6日88營署建字第57862號函示內容:「…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又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用途及運用方式應以前揭規定為原則,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共基金全數分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實屬不宜,恐有將妨礙公寓大廈正常修繕、管理、維護之執行,影響住戶權益之虞。」<br />
二、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1項業已載明:「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為社區公共事務之正常運作及生活品質之提昇,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主張均分公共基金乙節,仍請依內政部函示內容保留公共基金作為日後社區管理維護費用支出來源為宜。</p>
<p>三、另公共基金核退作業,請至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官網 「 首頁 > 業務項目 > 公寓大廈 >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核退申請」項下登打申請書並列印後連同相關附件,檢送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辦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