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政府列冊管理期滿,仍無人申辦,政府有何作為?
答覆
<p>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自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br />
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不予列冊管理者,將依規定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繼承人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該不動產將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款項依同條第4項規定,儲存於國庫專戶,該款項若超過10年仍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所有。(地籍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