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志工如何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可享有之福利為何?
答覆
<p>一、申請資格:依「志願服務法」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志工自90年1月22日起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br />
二、申請方式:符合上述資格志工,請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點選【榮譽卡申請】。<br />
三、本巿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審核通過後,電子榮譽卡同步顯示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志工登入會員中心後即可使用。另自110年1月1日起,本巿志願服務推廣中心不再製發紙本榮譽卡,若志工有使用紙本榮譽卡之需求,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自行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列印後供志工使用,系統產出之榮譽卡顯示之QR-CODE經掃描即可驗證志工為通過審查合格領有榮譽卡。<br />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是3年,期限屆滿前1個月,志工得重新申請,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點選【榮譽卡申請】,惟志工原申請過之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可再次計算。<br />
五、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全國各縣市各優惠場所請參閱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s://vol.mohw.gov.tw/vol2/「榮譽卡專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