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交通局 問答 請問若遺失「停車月票」,民眾如何申請補發? 答覆 <p>一、「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12點:「停車月票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附行車執照或車主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汽車每張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機車每張五十元。車主補發月票時,可申請撤銷自遺失日起三日內(日曆天)被開立之停車繳費單。倘因故遺失原月票證,欲辦理退費者或轉用車號者,應填立切結書,始可免收補證工本費。」<br /> 二、「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規定」第14點:「因車輛遺失或有不可歸責於月票使用人之事由申請退費者,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費金額以事故報案日之次日起核算當月未使用月票之天數比例退還之。」<br /> 三、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查詢專線:(04)2225-8160。</p> 附件 更新日期 110/05/19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