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lass="Table"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0pt; width:769.2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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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width:18.0cm">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辦理方式、應備文件:<br />
一、為申辦勸募用途係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向本府申請許可,始得辦理,如係跨直轄市、縣(市)辦理之勸募活動,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七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始得辦理<br />
二、依法可辦理公益勸募之團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br />
三、發起勸募活動者應於勸募活動開始21日前(緊急救災不限)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申請(免備文),應備文件(於線上系統登打及上傳相關附件):<br />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br />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檢附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之會議紀錄或文件。<br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br />
四、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br />
五、捐款專戶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br />
六、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所開立之收據,應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br />
七、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應力求節省,必要時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br />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者,為15%。<br />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未逾新臺幣1億元者,為新臺幣150萬元加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部分之8%。<br />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者,為新臺幣870萬元加超過新臺幣1億元部分之1%。<br />
(四)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br />
八、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3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3年。<br />
九、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上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br />
十、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應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0日。</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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