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地方稅務局 問答 房屋已未做生意,為何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覆 <p>房屋稅率係依使用情形而定,因此房屋如未作營業而改作自住使用,請儘快向稅務局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3月22日)向當地主管稽徵徵關申報,逾期申報者,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若是稅額增加者,則需在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p> 附件 更新日期 114/01/09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