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福利 補助 陳情 登入/註冊 小 中 大 常見問答 ::: 首頁 > 常見問題 提供單位 都市發展局 問答 本市違章建築物是否有區分新舊違章?如何區分呢? 答覆 <p>本市改制前適用於原臺中市轄區(原臺中縣轄區不適用)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經都發局101年4月25日令,訂為民國87年10月1日,並追溯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惟因生效期限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目前本市已無舊違章建築之適用。<br /> 因本市自101年12月25日起已無「新舊違章建築」之適用,都發局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以本局101年11月30日中市都廣字第10101735031號公告本市「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1日(含)以後興建者為「新違章建築」,100年4月20日(含)以前興建者為「既存違章建築」。<br /> 上開「新及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適用於本市所有轄區。</p> 附件 更新日期 108/05/0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