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張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
答覆
<p>一、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再次移轉時,仍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均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才能辦理過戶登記;如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p>
<p>二、如果所贈與的土地曾經辦理重購退稅仍在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故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審慎評估,以免因小失大。</p>